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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 作者:郭钟慧    来源:团委    更新时间:2021/11/10    阅读[0]次

为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青联十三届全委会和全国学联二十七大贺信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学校共青团改革评价实施方案》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党总支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校学生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同学的全面发展,使之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校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带领全校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厚德博学,自强不息”的坚强信念,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勤奋严谨的好学风;

(四)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学生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及提高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五)增进广大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籍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校学生会主要会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且学业优良,无不良嗜好,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30%以内,无不及格或处分现象。

第六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第七条  校学生会的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其中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任期一年,每个工作部门负责人1至2人。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校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校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生会工作有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服从校学生会的领导,执行校学生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校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校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校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校学生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校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系部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人数不低于1%,名额分配需要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的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听取未来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 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 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享有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 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 认真学习,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 密切联系学生, 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 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 经学校团委审定, 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四章 学生会机构设置和职能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中心、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中心、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由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不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将由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下任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开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及学生会各部会议,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布置各项工作;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及时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

(五)代表学生会向上级汇报工作,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学生会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兼任学校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职能中心、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学生会是各系部同学的群众组织,为校学生会团体会员,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

院系部学生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部主席团由系部学生会民主选举,学院领导研究决定产生。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学生会设主席团3人,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每个工作部门负责人1至2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系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设班长一人,团支书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干部若干人协助工作,由班级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构成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拟设主席团成员4名,现拟提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5名,差额1名。

二、产生办法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各院系(部)团组织推荐,经院系(部)党支部同意,由学校团委审查后,报学校党总支确定。

三、选举办法

1.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2.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赞成的候选人, 在其姓名下方对应的标记栏内划○;对不赞成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下方对应的标记栏内划×;若弃权,在其姓名下方的标记栏内不划任何符号;若另选他人,将其姓名填在选票后面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方的标记栏内划○,不划○视为无效,另选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不计入另选他人票。弃权的不能做任何标记。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否则,此票为无效票。对填划不清的选票,一个人不清一个人作废,全票不清全票作废。

3.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得当选。

4.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被提名为主席团候选人的委员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5.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出现本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和全体委员决定。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根据《地方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经校党总支批准,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

(一)大会主题和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团的十八大和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和学校党总支关于学生会改革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念、勇担大任,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奋发成长成才、谱写青春华章、贡献青春力量。

全面总结上一年学生会工作,讨论并提出学生会未来一年的工作目标及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二)时间

2021年11月10日晚上8:00(线上会议)

(三)地点

    腾讯会议

(四)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第四届校团委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审议并通过《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四、审议并通过《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五、选举产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第五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从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进行。执行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召开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各院系(部)按照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自下而上推荐,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各院系(部)对代表候选人逐个进行考察,广泛征集同学意见,最终确定代表名单。

(二)资格条件

1. 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4. 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三)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全校共推荐代表100名,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代表86名,男代表45名,女代表55名,少数民族代表25名,外语系代表14名,会计系代表10名,中文系代表14名,传媒学院代表8名,管理系代表5名,法律系代表6名,艺术系代表3名,计算机系代表5名,东校区各辅导员派出代表3名,校团委学生会代表14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产生程序、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均符合选举要求。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依据《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文件精神,为加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章程》文件要求,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促使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一)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成员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有效且合理的考核,特制定该制度,考核制度由四个部分组成:例会考核、值班考核、活动考核 、资料整理归档考核。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例会考核

1.实行定期开会制度。

2.与会人员必须提前 10 分钟到会,迟到 10 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席。若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执行主席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席。

3.每次例会由办公室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会议期间不得私自谈论、喧哗,保持相对肃静,与会者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4.每次例会后由办公室通报本次出席情况。

5.无故连续迟到两次或缺勤一次,给予学生会内部批评警告一次;无故连续迟到三次或两次缺勤者,给予学生会内部通报批评;连续五次迟到及三次无故缺勤者,给予免除职务、开除学生会的处理。累计两次迟到,按一次缺勤处理。

6.学生会值班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值班,落实好值班期间各项任务,各种会议或值班,若缺席三次、迟到累计四次或早退四次、每学期请假累计五次者,将通过学生会主席团签字给予辞退 。

值班考核

1.值班人员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视为缺班。若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到班者,须提前向办公室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班。

2.每次值班由办公室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 各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喧哗,须保持办公室卫生,不得擅自离开办公室。

3.各部部长对本部门的值班负全责 。

活动考核

1.活动考核由部门考核和主席团成员考核组成。

2.在部长例会上各部汇报近期完成的活动,并由其它各部门考核,再由主席成员结合各部意见后评定。

3.活动考核由办公室监督并如实记录。

存档考核

1.存档考核由办公室和主席团共同考核。

2.各部门举行活动后,及时上交活动的材料于办公室,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收集至各部的文件夹。

3.各活动的工作总结未交的部长不具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 。

本制度在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的监督下由办公室严格执行,心理学院学生会并负责解释,也可作为各部考核干事的参考 。

(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成员年终综合测评考核制度

为加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校团委学生会(下面简称为学生会)自身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督促各部门及时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激发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要求

1.本制度实行实分制,即学生会成员每人基础分为 100分,根据学生会各项考核制度进行分数的加减,学年终进行汇总考核,进行综合测评评优。

2.主席团、各部部长必须遵守各自的工作职责(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3.各部应按时上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准时参加学生会工作人员例会。

4.全体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章程》以及学生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5.学生会工作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奖励工作积极者,批评教育消极怠工者。 

考核办法

1.考评内容由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考勤情况四部分组成,各项分别占总评成绩的 30%、25%、25%、20%,之后评价工作总体等级。 工作业绩具体包括举办活动的规模、质量、数量、影响力等,由评议会对各部门的活动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划分为 A、B、C三个等级(A加 15分,B加 10 分,C加 5分);工作能力包括组织实施活动的顺利程度、活动效果等,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等,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由评议会对各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学生会内部警告一次扣 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 5分,对于玩忽职守,缺乏责任心的成员给予适当减分(减分不超过 10分);考勤包括例会、值班、参与帮助其他部门组织活动等,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2分,旷会一次扣 4分,值班缺勤一次扣 3分,积极参与帮助组织其他部门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加 3-5 分。

2.对于在学生会工作中比较突出获奖的成员,根据活动级别及所获奖励进行加分,校级奖励加 10分,系级奖励加 5分,学生会内部通报表扬加 2分。

3.学生会部长每学期进行一次阶段综合考评,对学生会成员得分进行一次汇总,每届学生会工作结束前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并参考考核结果进行下一届学生会的竞选任职。

考核细则

各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结合所在部门的职责,积极地、富有创造性的开展活动,紧紧围绕学院的工作重点,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达到学院要求,得基准分值,其他分值将考虑主要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考勤情况。

1.本考核制度是从各学生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工作态度,以及个人素质等多个方面出发,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2.所有考核加、减分均由办公室制表,团委副书记审核,老师审批并由办公室存档。

3.学生会将根据学生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好记载,并客观打分。

4.考核结果将及时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有权获知考核内容,认为不当时,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5.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项评优的主要参考依据。

6.其他考核内容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会章程》等各项制度文件。


九、学校党总支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我校党总支把学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我校党总支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我校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和我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党总支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学生会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参与学生会管理。我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事先向学校党总支学生工作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为提高学生干部政治素养,端正学生干部政治立场,学校党总支定期与学生干部代表进行座谈,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鼓励学生干部发挥好学校和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在广大青年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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