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 团体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由团体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团体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院学生团体的领导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团委,指导全院学生团体开展工作,为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学院团委需有专人主管团体工作,具体指导本学院学生团体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学籍的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团体,属非法团体,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九条 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团体分为服务实践、学术科技、社会科学、文体艺术等类别,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团体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在职的教师作为团体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三)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学生团体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在指定日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并接受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团体开展大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向学生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团体不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并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方可印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实行学期述职制度,每学期末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述职,汇报工作情况。学生团体的述职情况将作为团体奖惩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正式成立后,必须保证定期开展团体活动。如每学期个体团体活动次数低于一次(除团体成立大会),则须无条件解散,返还剩余会费。
第四章 学生团体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团体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团体聘教师,教师选团体,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教务处、人事处和团委共同聘任,聘期为一年,有关聘任材料在学生团体活动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团体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团体活动,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对团体全体成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团体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团体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团体活动五次以上。
第二十七条 团体指导教师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经评估合格的、能胜任工作的教师,按实际情况发放相应课时酬金。
第二十八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年对全院学生团体进行评估,认证等级,并评选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优秀团体,授予荣誉称号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优秀团体荣誉称号的学生团体的指导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优秀团体的评选办法详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团体评优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接受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在指定日期内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在指定日期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团体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